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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重磅!事關中介機構IPO收費

時間: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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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官網近日發布《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規范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服務行為,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司法部會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起草了本次《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時間為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

《征求意見稿》共十九條,旨在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進行收費等相關活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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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聚焦規范中介機構服務收費問題

從起草背景看,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是推動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關系廣大投資者的切身利益,中介機構在推動公司上市和融資的過程中,發揮了“看門人”的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機構在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存在收費與公司股票發行上市結果掛鉤,誘發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問題,有必要完善相關制度,規范相關收費行為。

《征求意見稿》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規范中介機構服務中的相關收費問題,加強監管,增強中介機構的獨立性。二是堅持分類施策。在統一規范的前提下,針對行業特點,對不同中介機構提出特定的監管要求。三是堅持從嚴監管。彌補制度短板,明確中介機構、發行人、地方人民政府的相關禁止性規定和處罰措施。

《征求意見稿》第一條、第二條明確立法目的與適用范圍。第一條稱,為了規范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服務行為,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稱,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機構(統稱“中介機構”)為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進行收費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征求意見稿》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中介機構執業和收費的基本準則。中介機構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獨立客觀的原則,不得以參與實施違法行為等形式幫助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合理確定收費標準。 

02禁止中介收費與IPO結果掛鉤

《征求意見稿》第六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相關主體的執業規范與收付費具體要求。明確證券公司保薦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收費條件,律師事務所不得違反司法行政等部門關于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收費的禁止性行為;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責任;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為公司上市給予獎勵。

具體來看,證券公司從事保薦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或者收費多少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條件。證券公司從事承銷業務,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綜合評估項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務費用。

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審計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或者收費多少不得以審計工作結果或者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條件。

律師事務所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費,不得違反司法行政等部門關于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為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

03規定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

《征求意見稿》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明確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管,必要時采取聯合現場檢查等措施。針對違法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依法記入誠信檔案,并與其他相關法律做好銜接。

《征求意見稿》顯示,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沒有規定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中介機構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沒有規定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并處暫停執行相關業務1個月至1年。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本規定,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的,應當予以追回,并由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參照適用的范圍,并授權有關部門制定實施辦法。 

來源:金融時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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